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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综合治税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组织、协调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综合治税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印发广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8〕64号)、《印发广东省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规定(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0〕69号)和《印发广州市综合治税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府〔2012〕11号)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综合治税是指在区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指导下,形成政府牵头、部门参与、单位协作、信息共享、齐抓共管的税收综合治理机制,共同营造法治、公平、有序、和谐的税收环境。
本规定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的税收综合治理工作。
第四条 综合治税应当遵循依法、协作、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区政府设立区综合治税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财税工作的领导担任组长,协助区政府领导分管财税工作的区政府办领导和区财政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政务办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本规定所列负有综合治税职责的部门负责人和各镇、街分管财税的副镇长或街道办副主任。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审定综合治税工作的有关制度,建立综合治税的长效机制。
(二)协调成员单位在推进综合治税工作中的问题。
(三)督促、检查、通报综合治税工作。
(四)推进区内协税护税网络的建立,特别是委托代征工作的进一步深化。
(五)研究和部署综合治税工作。
第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内。办公室主任由协助区政府领导分管财税工作的区政府办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区财政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和区政务办的业务负责人。
第七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应当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的相关职责,落实领导小组的决定。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工作职责如下:
(一)区财政局:
1.协助领导小组开展各项工作和处理日常事务,组织落实领导小组的决定。
2.会同税务机关及时转发和贯彻上级的税收政策文件,开展税收政策和税源情况调研,检查落实税收政策。
3.会同税务机关开展重点税源培植工作,落实培植税源的扶持措施。
4.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信息。
(二)区国税局、区地税局:
1.依据税收法律、法规进行税收征收管理和组织税收收入。
2.向财政部门等成员单位提供纳税人税务登记、纳税、欠税情况以及行业、产业、区域税收情况等各税种征收信息。
3.在办理税务登记、新增业户和双定户的定额核定、专项检查、税务稽查处理和处罚、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评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等工作中,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交换。
4.依照税收属地管理原则,会同财政部门协调处理本区各镇政府、街道办之间的征管关系和税收分成工作。
5.组织或配合财政部门开展税收政策和税源情况调研。
6.配合、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工作。
7.向成员单位提供业务所需的税收信息。
8.协助镇、街协税人员队伍建设。
(三)区政务办:
1.负责综合治税相关部门涉税信息接入区政务数据交换平台工作,为综合治税的信息共享、部门协作和联合监管提供技术支撑服务。
2.负责综合治税信息交换目录和基础信息管理工作,制定综合治税信息交换的工作制度,促进相关部门信息共享。
(四)区科技和信息化局:
对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技术合同的认定,严格审核把关,并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对税务机关提出的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及时依法核查处理。
(五)区工商分局:
1.就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情况等信息与税务机关实现及时共享,提供股东变更、股权变动及动产抵押等情况,协助查询企业的有关工商登记资料、企业法定代表人等情况。
2.在受理业户因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申请注销工商登记时,协助查询申请人的税务登记注销情况并通知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3.对企业因纳税担保以设备和其他动产进行抵押的,依法出具抵押登记材料。
4.对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发现的无照经营户,及时按职权依法查处。
5.对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六)区国土房管分局:
1.向税务机关提供预售证发放情况、可售总面积确定情况、可售房产的发售情况、《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理情况、土地分级分类管理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房款监控账户以及实时收取预售款、预售款拨付情况。
2.对通过协议、公开交易、协助司法执行等方式转让的土地(地块),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土地转让方、受让方的单位和个人名称(姓名)、土地地址、土地面积、交易金额、联系方式等信息资料。
3.严格执行“先税后证”工作原则,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权属证明和房产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时,要求申请人提交完(免)税证明,对未按规定出具完(免)税凭证者不予办理土地、房屋登记。
4.向税务机关提供集体用地转为商业用地的相关信息。
5.协助税务机关查询土地使用权、房产产权登记过户信息和房地产档案资料(包括已确权的房产和未确权但已出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资料)。
6.向税务机关提供我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产品取得初始产权证明的相关资料。
7.对纳税人以房地产作为纳税担保标的的,协助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协助办理房地产的查封或解封手续,协助办理房产、房地产项目及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手续。
8.向税务机关提供房地产交易的转让方、受让方名称,房地产转让价格、时间、面积、位置等信息。
9.向税务机关提供经批准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建设(农转用)的单位或个人名称、批准占用耕地的时间、面积、位置等信息。
(七)区建设局:
1.向税务机关提供工程招投标的相关信息,包括建设单位、中标金额、施工工期等资料。
2.向税务机关提供工程施工的相关信息,包括工程施工、设计、监理的承办单位情况等资料。
3.向税务机关提供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和相关信息。
4.向税务机关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5.向税务机关提供外地建安企业信息。
6.协助税务机关组织有关建设行政管理机构做好外来施工单位税款代征工作。
(八)区公安分局:
1.协助税务机关查询机动车辆的非秘密档案资料。
2.协助办理机动车辆作为纳税担保、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标的及拍卖过户等有关事项。
3.协助税务机关查询外籍人员入境居留的审批情况、居民和外籍人员出入境记录等涉税信息。
4.协助税务机关查询网上税务违法信息的来源。
5.配合税务机关查处税收违法行为,协助税务稽查人员的税收执法工作,及时制止暴力抗税行为。
6.协助税务机关把好车辆年审完税或者免税的前置审核关。
(九)区经济贸易促进局:
1.向税务机关提供年度工商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情况和工商业经济总体运行情况。
2.向税务机关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信息。
3.向税务机关提供外商投资企业项目设立、变更、合并、分立、终止、承包经营等事项的有关情况。
4.向税务机关提供本区企业到境外投资的核准登记情况。
(十)区发改局:
1.向税务机关提供商品房建设项目计划备案情况,包括开发单位、项目、建筑面积(分住宅、商业用房、商务用房、其他用房部分)。
2.向税务机关提供区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投资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所在区域、总投资额、当年计划投资额、完成进度等信息。
(十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向税务机关提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服务商贸型和其他类型企业吸纳下岗人员认定证明及就业信息资料。
2.对《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服务商贸型和其他类型企业吸纳下岗人员认定证明严格审核把关,并将相关信息提供给税务机关;对税务机关证明不符合资格认定或证明核发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及时依法核查并处理。
3.向税务机关提供社保费相关信息。
(十二)区民政局:
1.向税务机关提供福利企事业单位的认定情况、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公开登记资料、行政区划调整变更信息。
2.对税务机关提出的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福利企事业单位,及时依法核查处理。
3.在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因解散、破产以及其他情形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时,对其依照法律、法规先行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情况进行把关,并将有关情况通知税务机关。
(十三)区卫生局:
1.向税务机关提供医疗机构的登记情况。
2.对税务机关提出的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医疗机构,及时依法核查处理。
(十四)区水务局:
1.向税务机关提供堤围防护费的相关政策。
2.会同区财政局、区物价局向税务机关提供按专业批发计缴堤围防护费的缴费人名单。
3.协助税务机关做好堤围防护费政策的宣传工作。
(十五)区统计局:
向税务机关通报近期社会经济综合信息,提供统计信息以及国内生产总值完成情况。
(十六)区体育局:
1.向税务机关提供境外运动员、机构临时来华从事体育竞赛表演及其他与体育有关的商业性质活动的情况。
2.向税务机关提供运动员跨境租借、转会的情况。
(十七)区文广局:
向税务机关提供境外演员、艺术家、艺术团体来我区从事表演及其他商业性活动等情况。
(十八)番禺规划分局:
向税务机关提供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有关信息。
(十九)区质监局:
及时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协助做好税务登记工作。
(二十)区司法局:
向税务机关提供律师事务所和公证机构有关涉税信息,配合税务机关加强对律师和公证行业的税收征管。
(二十一)区教育局:
向税务机关提供已经审批的民办学校的资料。
(二十二)区交通局:
向税务机关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客运、货运经营许可证等的核发和管理情况,并协助做好征税工作。
(二十三)区城管综合执法分局:
向税务机关提供违章建筑的信息。
(二十四)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向税务机关提供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总账信息、单位开户审核信息、单位公积金年度汇缴明细信息。
(二十五)区残联:
向税务机关提供残疾人证的核发情况,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情况,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名单及认定证明;对税务机关提出的不符合认定或核发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及时依法核查处理。
(二十六)区审计局、区监察局、区法制办:
按各自职责,监督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落实本规定。
(二十七)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1.根据税务部门的需求,负责当地协税工作的统筹开展,特别是委托代征工作。
2.根据税务部门的需求,负责组建镇、街的协税人员队伍。
3.负责监督委托代征单位日常经费的使用情况。
(二十八)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配合税务机关依法征税。
第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获得的综合治税信息只能用于履行职责需要,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第十条 各部门、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综合治税过程中,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成员单位应当建立综合治税信息共享机制,按时进行信息交换,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信息交换可采取网络传输、磁盘、光盘等电子数据交换形式或纸质文件的形式。
第十二条 成员单位定期交换本规定第三章所列工作职责范围的涉税信息,在充分利用市一级综合治税平台涉税信息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区政务数据交换平台进行传递。
第十三条 在案件查处过程中,税务机关要求有关部门、单位提供涉税信息和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应当发出公函,列明所需信息的具体内容。
有关部门、单位接到公函后,应当及时提供信息;依法不能提供信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成员单位因业务需要税务机关提供一次性的税收征收信息的,应当向税务机关发出公函,列明理由和所需信息的具体内容。
税务机关接到公函后,应当按要求提供有关信息;依法不能提供征收信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单位在综合治税工作中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协助和配合:
(一)组织涉税的联合执法。
(二)协助查询涉税信息。
(三)协助进行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
(四)协助办理纳税担保。
(五)召开税务协作会议。
(六)建立委托代征和税务协管网络。
(七)其他方式。
第十六条 受委托单位在代征税款时,遇到纳税人拒绝缴纳应纳税款的,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七条 建立综合治税工作的通报制度,及时反映综合治税工作的情况和问题,督促各单位积极履行信息交换等工作职责。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成员单位不按本规定履行职责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核实后,向领导小组提出处理建议,由领导小组责成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领导小组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区政府所属部门和单位不按本规定配合税务机关和提供涉税信息,造成税收流失的,按照财经责任问责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前,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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